(2010)甬鄞商初字第594-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国伟与张齐龙、吕爱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伟,张齐龙,吕爱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594-1号原告:陈国伟,0224196501250530),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西湾路48弄35号106室。被告:张齐龙,鄞州区瞻岐镇西村。被告:吕爱飞,鄞州区瞻岐镇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伟与被告张齐龙、吕爱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齐龙、吕爱飞价值32594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齐龙、吕爱飞银行账户存款325940元或查封同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厉国平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卓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