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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594-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国伟与张齐龙、吕爱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伟,张齐龙,吕爱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594-1号原告:陈国伟,0224196501250530),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西湾路48弄35号106室。被告:张齐龙,鄞州区瞻岐镇西村。被告:吕爱飞,鄞州区瞻岐镇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伟与被告张齐龙、吕爱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齐龙、吕爱飞价值32594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齐龙、吕爱飞银行账户存款325940元或查封同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厉国平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卓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