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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体宏与倪亦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体宏,倪亦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56号原告:陈体宏,身份证号码330327196004023139,住苍南县龙港镇海港路73号。被告:倪亦袍,身份证号码330327196104141853,住苍南县龙港镇龙宁一街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体宏诉被告倪亦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体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陈体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科立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时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