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体宏与倪亦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体宏,倪亦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56号原告:陈体宏,身份证号码330327196004023139,住苍南县龙港镇海港路73号。被告:倪亦袍,身份证号码330327196104141853,住苍南县龙港镇龙宁一街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体宏诉被告倪亦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体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陈体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科立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时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