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雷少龙与海南京海拍卖有限公司,海南京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少龙,海南京海拍卖有限公司,海南京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雷少龙,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伞塔路**号*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海南京海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23号鸿联商务广场六层A,B座。法定代表人刘腾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京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金贸区玉沙路中盐大厦15层131号。法定代表人刘腾华,该公司董事长。关于雷少龙与海南京海拍卖有限公司,海南京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雷少龙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840000元,诉讼费19560元,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雷少龙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碑民三初字第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