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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丽商终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与金华市臻隆车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市臻隆车轮有限公司,浙江中亚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商终字第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臻隆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地路550号。法定代表人:叶绍联,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贤母西路239号。法定代表人:赵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顶军,缙云县五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金华市臻隆车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中亚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金华市臻隆车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上诉人金华市臻隆车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江风审 判 员  汤丽军代理审判员  丁悦琛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贺勤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