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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张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罗红琴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苏席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红琴,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苏席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苏席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张初字第368号原告罗红琴,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苏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苏建文。被告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苏席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苏新等。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红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75元,剩余17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