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普商初字第223号原告陈某某。被告蔡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某。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0年5月2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因经商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双方于2008年1月30日订立《抵押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将位于普陀区××家门街道镬厂××楼××室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原告,并于同年1月31日在普陀区房管处办理了舟房普他字第510019号房屋他项权证。该《抵押借款合同》经舟山市海韵公证处公证,确认如下:借款金额为15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一分半;借款期限为二年,即2008年1月30日至2010年1月29日;还款方式为借款本金到期一次性现金归还;借款方如果未按时偿还借款或支付利息,逾期借款或利息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计收利息。借款期满后,被告既未按约归还借款,又未支付借款利息,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拖欠至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整;支付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所欠利息13500元;逾期借款或利息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0.1%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如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普陀区××家门街道镬厂××楼××室的房屋以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公证书原件一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将位于普陀区××家门街道镬厂××楼××室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原告的事实。2.舟房普他字第510019号房屋他项权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将位于普陀区××家门街道镬厂××楼××室的房屋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原告,原告对此享有抵押权的事实。被告蔡某某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承认。被告蔡某某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就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抵押物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150000元借款,被告亦应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现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归还借款及支付部分利息,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及支付所欠利息的民事责任,且原告有权在被告不能清偿本息的情况下,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普陀区××家门街道镬厂××楼××室的房屋以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由于双方在《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果被告逾期归还借款,所欠借款按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利息。被告认为该逾期利息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适当降低,本院考虑原告实际损失、被告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认为该逾期利息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为宜,原告可以月利率2%收取自2010年1月30日起的逾期利息。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蔡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150000元及支付所欠利息135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二、如果被告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内未能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普陀区××家门街道镬厂××楼××室的房屋以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被告蔡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乐海奇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郑 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