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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国平与杜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国平,杜海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635号原告楼国平,经商,户籍地义乌市苏溪镇殿下村7组。委托代理人蒋国强。被告杜海英,经商,户籍地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村10组,现在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三期二楼34287号商位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国平与被告杜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国平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案外协商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原告楼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楼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