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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春晖与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晖,金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632号原告徐春晖,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永和镇安家渡村庙后路16号(身份证号:330622197408116314)。被告金奇,住上虞市丰惠镇东门村(黄浦自然村)(身份证号:××96913)。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晖与被告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智炜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徐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