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春晖与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晖,金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632号原告徐春晖,上虞市人,住上虞市永和镇安家渡村庙后路16号(身份证号:330622197408116314)。被告金奇,住上虞市丰惠镇东门村(黄浦自然村)(身份证号:××96913)。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晖与被告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智炜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徐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