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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商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昌成与浙江欧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弘发带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昌成,浙江欧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弘发带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495号原告:朱昌成,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码332626197410251379,住浙江省三门县亭旁镇下路朱村坑上片99号。委托代理人:梅敏,三门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叶帅帅,三门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欧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新建路132号。法定代表人:沈来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台州弘发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石岩村。法定代表人:马传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昌成与被告浙江欧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弘发带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昌成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昌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昌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由原告朱昌成负担。审 判 长  章惠春审 判 员  卢小挺人民陪审员  何爱娟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何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