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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陶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上诉人陶某某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民初字第9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为委托合同纠纷,且未实际履行。(2)其在诸暨开办房产咨询公司不足一年,诸暨市也非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丽水市景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讼涉纠纷系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办理购买诸暨市福田花园内环商铺而产生。双方当事人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清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办理购买福田花园内环商铺委托事务的地点在诸暨市,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诸暨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章卫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