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执民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文仙、毛小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仙,毛小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张文仙。委托代理人:汪晓博,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毛小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温泰雅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毛小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小武在收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履行执行款本金18.0336万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张文仙,并担负诉讼费3848元、执行费2605元但被执行人毛小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夏宏宇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夏晓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