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迎宾汽车公司汽车修理厂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迎宾汽车公司汽车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大街292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和,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迎宾汽车公司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本市和平路青莲寺15号。法定代表人段刘婴,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金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迎宾汽车公司汽车修理厂货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碑执字第4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杨子江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刘海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