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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皮革化工有限公司、温州市××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甲买卖合与张甲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皮革化工有限公司,张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784号原告:温州市××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鞋用化工市场63、64号。法定代表人:鲍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杨某某。被告:张甲。原告温州市××皮革化工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张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市××皮革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甲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州市××皮革化工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化工助剂销售商,2007年,被告因皮革喷涂加工所需,多次向原告购买皮革化工材料。2008年5月31日,经结算,被告张甲向原告出具了一张载明欠货款186700元的领借凭证并签署了还款计划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08年6月15日和9月21日前分别支付货款6万元,于2009年1月22日前支付余款66700元。但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付任何一期货款。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材料款186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相关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结算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张甲欠原告货款186700元的事实。3、还款计划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就分期付款及管辖法院达成协议的事实。被告张甲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现认证如下: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异议,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予以认定。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温州市××皮革化工有限公司系化工助剂销售商,2007年起,被告张甲因皮革喷涂加工所需,多次向原告购买皮革化工材料。2008年5月31日,经双方结算后,张甲和张乙向原告出具了一张载明欠货款186700元的领借凭证,并由被告张甲以“桥兴路1号喷涂加工厂”(未经工商登记)的名义与原告签署了还款计划协议书,约定分三次支付货款:于2008年6月15日和9月21日前分别支付货款6万元,于2009年1月22日前支付余款66700元。但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付任何一期货款。原告以平时业务往来均与张甲进行,且还款计划协议书系张甲所签并约定由张甲还款为由,将张甲诉至本院,并声明放弃起诉张乙。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货款。本案所涉领借凭证系张甲和张乙所签,故张甲和张乙应对债务负有连带的清偿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原告以平时业务往来均与张甲进行,且还款计划协议书系张甲所签并约定由张甲还款为由,仅起诉张甲而放弃起诉张乙系对诉权的选择,于法并不相悖。现被告张甲收取原告提供的皮革化工产品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但其至今分文未付。故其欠原告货款1867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张甲支付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合理合法,予以支持。被告张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温州市××皮革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86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10年3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4元,减半收取2017元,由被告张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 珺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文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