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商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近江分理处、任志明与任志明、齐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近江分理处,任志明,齐婉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88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近江分理处。负责人:包文鲜。委托代理人:刘勇、魏亮。被告:任志明。被告:齐婉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近江分理处诉被告任志明、齐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近江分理处撤回对被告任志明、齐婉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近江分理处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庆春支行近江分理处负担25元。审判员 张晓磊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陈清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