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阳法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孙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法执字第476号申请人王顺,农民。被执行人孙学勇,农民,莱阳市城厢办事处留衣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09)莱阳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孙学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学勇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孙学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学勇之女孙晓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古柳分理处62×××17账号存款人民币20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志兴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张德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