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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小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可兴与吕小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可兴,吕小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小商初字第81号原告:王可兴,农民,身份证332626195006287475,住浙江省临海市桃渚镇四岔街209号。被告:吕小都,农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50731321x,住三门县泗淋乡长浦庄村高塘岸片101号。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可兴诉被告吕小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王可兴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故本案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信峰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周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