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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辖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绍兴市镜达化纤有限公司与上海佰伦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镜达化纤有限公司,上海佰伦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镜达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水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佰伦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峰。上诉人绍兴市镜达化纤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0)绍越商初字第9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双方是一般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是通过海上运输方式到达目的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交的双方签订的托运合同及绍兴镜达化纤有限公司BOOKINGORDER等证据载明:目的港美国洛杉矶,运输方式海运。上诉人以承运货物至洛杉矶因故被人提走,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间发生的纠纷应属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据此,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宁波海事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章卫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