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晋0624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20-07-21
案件名称
武秀与郭胜乾、冯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武秀;郭某;冯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24民初443号 原告:武秀,女,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怀仁市人,现住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福,任天文,怀仁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男,1992年10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 被告:冯云,男,1988年2月24日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换马庄乡米家庄村二村富民东一街27号。 原告武秀与被告郭某、冯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武秀于2020年6月1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10000元,后又于6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全部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武秀已预交,由原告武秀负担。 审判员 赵晓雁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魏灵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