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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项××与储××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储××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309号原告项××。被告储××。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与被告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撤回对被告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项××负担。审 判 长 莫     雁     婷审 判 员 张     学     虞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上   官   建   芳书 记 员 上   官   建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