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项××与储××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储××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309号原告项××。被告储××。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与被告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撤回对被告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项××负担。审 判 长 莫 雁 婷审 判 员 张 学 虞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上 官 建 芳书 记 员 上 官 建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