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47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某为与被告傅某某、义乌市××××玩具有限与傅某某、义乌市××××玩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某为与被告傅某某、义乌市××××玩具有限,傅某某,义乌市××××玩具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47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傅某某。被告义乌市××××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里村。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傅某某、义乌市××××玩具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傅某某、义乌市××××玩具有限公司、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7年10月9日,被告傅某某以经商缺资为由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期从2007年10月9日起至2008年10月9日止。由被告义乌市正达玩有限公司、刘某某提供连带担保。后被告傅某某归还了原告借款150万元,余款50万元至今未归还。为此,要求被告傅某某归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07年10月9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八计付至实际履行日);被告义乌市正达玩有限公司、刘某某对被告傅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傅某某、义乌市××××玩具有限公司、刘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9日,被告傅某某以经商缺资为由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期从2007年10月9日起至2008年10月9日止。由被告义乌市正达玩有限公司、刘某某提供连带担保。后被告傅某某归还了原告借款150万元,余款50万元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款协议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傅某某尚欠原告王某某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被告傅某某应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双方约定支付利息标准超过法律规定限度,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被告义乌市正达玩有限公司、刘某某为傅某某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属实,对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傅某某、义乌市××××玩具有限公司、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傅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7年10月9日开始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二、被告义乌市正达玩有限公司、刘某某对上述债务及诉讼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20元,由被告傅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小甫审判员 徐云飞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余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