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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临於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边某某与潘某某、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某,潘某某,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於商初字第43号原告边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丁某某。被告潘某某。被告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某诉被告潘某某、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边某某以行使处分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某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陶祖法审 判 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查玉英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晴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