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临於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边某某与潘某某、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某,潘某某,汪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於商初字第43号原告边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丁某某。被告潘某某。被告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某某诉被告潘某某、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边某某以行使处分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某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陶祖法审 判 员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查玉英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晴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