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志祥与洪仁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祥,洪仁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686号原告:周志祥(身份证号码:330621197102101439),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秦望山村胡家塔61号。委托代理人:吴建龙,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汝良,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洪仁潮,,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杨汛桥镇展望村庙上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祥诉被告洪仁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