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商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志祥与洪仁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祥,洪仁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686号原告:周志祥(身份证号码:330621197102101439),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秦望山村胡家塔61号。委托代理人:吴建龙,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汝良,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洪仁潮,,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杨汛桥镇展望村庙上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祥诉被告洪仁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