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XX颖与程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颖,程梦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178号原告:XX颖,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街道八口塘中路5弄49号。被告:程梦娜,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派溪村长塘路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XX颖与被告程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颖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颖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颖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应收取为25元,由原告XX颖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荔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吕菱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