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XX颖与程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颖,程梦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芝商初字第178号原告:XX颖,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街道八口塘中路5弄49号。被告:程梦娜,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派溪村长塘路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XX颖与被告程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颖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颖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颖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应收取为25元,由原告XX颖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荔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吕菱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