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秀商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友志与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志,周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商初字第277号原告:刘友志,南湖区福达苑2幢103室。被告:周建国,秀洲区新塍镇火炬村河泥浜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友志与被告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友志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建国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友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建国的银行存款170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陆 熊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郝燕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