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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温州运大鞋业有限公司与卢琍萍、徐良培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运大鞋业有限公司,卢琍萍,徐良培,徐良花,范光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684号原告温州运大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茂财。委托代理人叶建渊。被告卢琍萍。被告徐良培。被告徐良花。被告范光法。四被告委托代理人程翔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运大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卢琍萍、徐良培、徐良花、范光法排除防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运大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温州运大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缪正坚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戴成余第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