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林秀光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光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刑初字第55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秀光。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8年3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8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0)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秀光犯招摇撞骗罪,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秀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林秀光伪造瑞安市公安局民警蔡年福的警察证件,谎称自己是在温州市公安局上班的民警蔡年福,骗取朱某的信任,后虚构事实,从朱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38700元,用于归还赌债及挥霍。具体如下:1、2009年9月28日,被告人林秀光谎称朋友向其借500元,但自己出差在外,让被害人朱某汇款给其朋友林某,后被害人朱某从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上取出人民币500元汇至被告人林秀光指定的账户。2、2009年9月29日,被告人林秀光谎称其与同事要出差,而现金不够,向被害人朱晓某1000元,后被害人朱某从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上取出1000元,加上其身边现金500元,共计1500元,交给被告人林秀光。3、2009年10月4日,被告人林秀光谎称到瑞安市税务局缴费所带现金不够,向被害人朱晓某2000元,被害人朱某将其身边现金1100元及其个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交给被告人林秀光,并告知存折密码,让被告人林秀光自行提取1000元。后被告人林秀光分别于2009年10月4日、10日、16日从该存折上提取15000元、10000元、1000元。期间,被害人朱某多次要求归还存折,被告人林秀光均以已将存折保管好为由,不予归还。4、2009年10月15日,被害人朱某将其姐姐放在其处的3100元工资交由被告人林秀光暂予保管,后向被告人林秀光讨要该笔钱款时,被告人林秀光谎称已将该笔钱款存入被害人朱某的存折上,借故不予归还。5、2009年10月23日,被告人林秀光谎称其姐夫将车停放在瑞安市国际大酒店门口时,车内现金被盗,现急需5000元钱发货,向被害人朱晓某5000元,后被害人朱某从其姐姐放在其处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上提取5000元交给被告人林秀光。6、2009年10月28日,被告人林秀光谎称身体不适没钱看病,从被害人朱某处骗取500元。7、2009年11月1日,被告人林秀光谎称其母亲从乐清发货至瑞安,急需1000元钱提货,向被害人朱晓某1000元,后被害人朱某将其姐姐放在其处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交给被告人林秀光,并告知存折密码,后被告人林秀光从该存折上提取了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秀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林某、陈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合同书、存折、银行交易明细单、抓获经过、被告人林秀光的前罪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秀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秀光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秀光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13年1月1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林秀光退赔被害人朱晓芬赃款共计人民币38700元。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郑佩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