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荣执字第756-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荣城与王玉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荣执字第756-2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城。被执行人王玉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的(2009)荣商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玉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玉霞3日内交付9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75元,执行费12100元,但被执行人王玉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霞在荣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账号:90×××78、9xxxx的存款至100万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毕庶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