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荣执字第756-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荣城与王玉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荣执字第756-2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城。被执行人王玉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的(2009)荣商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玉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玉霞3日内交付9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75元,执行费12100元,但被执行人王玉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霞在荣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账号:90×××78、9xxxx的存款至100万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毕庶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