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顾新龙与沈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新龙,沈正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新商初字第130号原告顾新龙,农民,身份证号码330521196604024410,家住德清县新市镇乐安村秀才组4号。委托代理人柏秀娣,身份证号码330521196604024410,家住德清县新市镇乐安村秀才组4号,系原告的妻子。被告沈正发,农民,身份证号码××,家住湖州市南浔区千金镇石桥村万年塘桥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新龙与被告沈正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8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新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新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顾新龙负担。审 判 员 杨新良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代书记员 顾美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