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张某,又名张海芹。被告颜某,又名颜双年,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因原告已预交300元,故本院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