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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劲与张新国、徐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劲,张新国,徐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228号原告:林劲,太平街道水门巷2号。委托代理人:陈玲珠。被告:张新国,太平街道方城路125弄4幢1单元202室。被告:徐煜辉,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劲与被告张新国、徐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林劲负担。审 判 长  叶宏斌人民陪审员  姜冬生人民陪审员  林大雄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蔡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