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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卜××与嘉善××固件有限公司、张××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嘉善××固件有限公司,张××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593号原告:卜××。被告:嘉善××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侧。法定代表人:张××。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卜××与被告嘉善××固件有限公司、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卜××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卜××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计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