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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商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恒安担保有限公司与陈彬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恒安担保有限公司,陈彬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366号原告:浙江恒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303号。法定代表人:丁志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庞周,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彬飞,农民,住天台县始丰街道铺前村3组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彬飞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恒安担保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通过其它合法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恒安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合计人民币225元,由原告浙江恒安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齐慧霞审 判 员  王秀锋人民陪审员  杨朝明二0一0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杰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