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知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肖海生与临安市志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安市志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肖海生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安市志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昌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海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永才。上诉人临安市志德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德照明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志德照明公司又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志德照明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志德照明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志德照明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亦非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代理审判员 顾宏斐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侯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