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林胜土与郭华峰、王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胜土,郭华峰,王超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946号原告:林胜土,东街道楼山村930号。被告:郭华峰,城南镇罗殊村190号。被告:王超云,太平街道人民东路148号智能大厦4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胜土与被告郭华峰、王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胜土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俞圣岳审 判 员 蔡 焱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许笑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