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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红光××集团有限公司与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光××集团有限公司,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348号原告:红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路。法定代表人:林××。被告:南××。本院在审理原告红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郑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