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迪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迪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64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迪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元路3号。法定代表人郭艳明,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和平路22号。法定代表人周新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金迪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晟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碑民三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金迪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尚未受偿金额为29000元,诉讼费525元等。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碑执字第6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次连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扬子江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刘海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