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一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贺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58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顾兵,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庆安公司职工。被告:贺某,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法定代表人:周正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炳哲,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贺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此业务正文)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黄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