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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贺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58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顾兵,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庆安公司职工。被告:贺某,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法定代表人:周正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炳哲,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贺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此业务正文)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黄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