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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乳银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高惠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乳银商初字第94号原告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胜松,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褚大勇,系原告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邵洪才、张启强,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惠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惠梅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言青陪审员  林书基陪审员  张胜夕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吕维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