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秀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华洋工业物资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华洋工业物资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商初字第288号原告:嘉兴市华洋工业物资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塘汇街道永政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佳春,总经理。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楼永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华洋工业物资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华洋工业物资公司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62792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华洋工业物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62792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李江平审 判 员 梅永根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郝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