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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卜忠华与嘉善铭基精密紧固件有限公司、张善宏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忠华,嘉善铭基精密紧固件有限公司,张善宏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593号原告:卜忠华。被告:嘉善铭基精密紧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善宏。被告:张善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忠华与被告嘉善铭基精密紧固件有限公司、张善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忠华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卜忠华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计慧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