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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邹欢欢与韩钟毓、绍兴洪腾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欢欢,韩钟毓,绍兴洪腾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995号原告:邹欢欢。委托代理人:宋岩,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韩钟毓。被告:绍兴洪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齐贤镇迎驾桥村,组织机构代码:674761180。法定代表人:冯云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林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鉴湖路79号,组织机构代码:719182436。法定代表人:沈君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欢欢诉被告韩钟毓、绍兴洪腾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欢欢撤回对被告韩钟毓、绍兴洪腾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5元,减半收取8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范兰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