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杜建根与王炳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根,王炳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551号原告杜建根,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绿城南屏苑2幢3单元702室,现住浙江上虞石狮国际商贸城c2043号。被告王炳泉,余姚市人,住余姚市黄家埠镇横塘村大桥头。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建根诉被告王炳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炳泉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建根撤回对被告王炳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亚男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利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