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湘0724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徐容平与陈希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容平;陈希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24执43号 申请执行人徐容平,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执行人陈希维,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容平与被执行人陈希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湘0724民初119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希维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容平现金19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希维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希维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陈希维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希维于2020年7月30前偿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724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鄢澧舫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何俊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