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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邢民四终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9-11-04

案件名称

李树英、冯双全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树英;冯双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邢民四终字第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英,男,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双全,男,195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 上诉人李树英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柏乡县人民法院(2009)柏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6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树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树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 兵 代理审判员  郭宏平 代理审判员  郑延铎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