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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东与胡钿君、余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东,胡钿君,余亚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678号原告谢东,住上虞市丰惠镇谢桥村谢家村新村(身份证号:330622197101046219)。被告胡钿君,住上虞市丰惠镇东大街柳弄5号(身份证号:330682197810215915)。被告余亚芬,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丰惠镇东大街柳弄5号(身份证号:××6222)。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东与被告胡钿君、余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智炜二○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徐     淑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