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东与胡钿君、余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东,胡钿君,余亚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678号原告谢东,住上虞市丰惠镇谢桥村谢家村新村(身份证号:330622197101046219)。被告胡钿君,住上虞市丰惠镇东大街柳弄5号(身份证号:330682197810215915)。被告余亚芬,上虞市人,住上虞市丰惠镇东大街柳弄5号(身份证号:××6222)。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东与被告胡钿君、余亚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智炜二○一○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徐 淑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