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执民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陆利文与卢焕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利文,卢焕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384号申请执行人:陆利文,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卢焕银,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4177号陆利文诉卢焕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卢焕银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陆利文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卢焕银尚应支付申请人陆利文借款40000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3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陆  伯  安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唐志伟(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