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如盛与金伟达、叶仁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如盛,金伟达,叶仁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98号原告吕如盛,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高路村10号。被告金伟达,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红峰村。被告叶仁道,经商,乌市大陈镇东联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如盛诉被告金伟达、叶仁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如盛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如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