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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执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庞某甲与庞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甲,庞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平执字第1560号申请执行人庞某甲,系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杨某,干部。被执行人庞某乙,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某甲与被执行人庞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少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教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刘锡平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温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