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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民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新锁与张保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锁,张保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民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张新锁,男,1956年2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张保岗,男,1970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张新锁申请执行张保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保岗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文审 判 员  李 松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美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