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民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新锁与张保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锁,张保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民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张新锁,男,1956年2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执行人张保岗,男,1970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张新锁申请执行张保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保岗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一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文审 判 员 李 松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美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