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王某。被告杨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杨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之间感情不和,现已分居,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辩称,双方并无太大矛盾,感情也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前婚经法院判决离婚,前婚育有一子,随前夫生活;被告前婚经法院判决离婚,前婚育有二子,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生活琐事,偶有矛盾。2010年春节过后,原告从家中离开,双方分居至今。2010年5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被告,表示愿改正缺点不足,珍惜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均系再婚,理应互敬互爱,共同建设美满家庭。家庭生活中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均应理性对待,互谅互让,相互珍惜。庭审中被告表示认识到自己的缺点与不足,愿意改正,继续共同生活,原告应给予双方缓和矛盾的机会。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不应执意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原告自行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扬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师明明 来源: